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"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学术委员会"(Academic Committee of Society of Management Sciences of China)。
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中国管理科学学会领导下,由各级从事实际管理的领导工作者和从事管理科学研究、教育、实践的专家学者,自愿结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,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开展管理科学理论和实践的研究,为深化管理理论加强学科建设,为促进管理
科学知识的推广、普及和应用,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,为我国管理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。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,为政府发挥"知识管理思想库"的作用。
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在南京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1、根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,顺应国际管理科学理论发展趋势,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,有计划地组织我国管理科学专家学者和各条战线的实践管理工作者,以总结我国管理实践经验为基
础,并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科学理论与应用实践经验,发展我国的管理科学。
2、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,用多种形式宣传、普及管理科学知识,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;编辑、出版会员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科学书籍或报刊杂志。
3、从我国实际出发,引进、开发和推广现代的管理技术,开展管理科学技术咨询服务。
4、 在管理科学技术系统化、现代化、实用化等方面,加强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的研究。
5、积极开发管理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,为发展国家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服务。
6、持续建设中国管理科学数据库与中国管理科学人才库,为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管理理论与人才支持。
7、贯彻执行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。
8、研究、指导、协调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其它业务工作。
9、承办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;
2、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;
3、在我国管理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凡承认本委员会章程,有志于发展我国管理科学,提高我国管理水平的管理科学专家、学术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工作者,可提出个人申请;
凡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的企业、研究院(所)、学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,可向本委员会提出团体申请;
2、经本委员会秘书处审核,报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取得委员资格。
3、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委员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;
3、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;
2、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;
3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;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秘书处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术委员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责是:
1、选举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,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批准;
2、制定和修改《章程》,并上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;
3、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7、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8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委员大会2/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,报中国管理科学
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,交常务委员会决定;
4、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5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:
1、会员会费
2、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拨付;
3、捐赠;
4、政府资助;
5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6、利息;
7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
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通过后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批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协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同意。
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上缴中国管理科学学会。
附 则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。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